对外服务与培训的暂行办法
(2013年修订)
培养和提高学生工程能力是学校对中心的基本要求,也是中心员工的最基本的责任。为了实现中心从单纯技能培训到工程实践与研究型教学的转变,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最终达到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能直接参与到部分产品的实际加工,中心员工必须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基本技能,通过完成一定的实际加工任务,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实际工程能力。加强对外服务与培训,既是每位员工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,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,也有利于强化中心自身建设;因此,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,员工必须承担对外服务与培训工作。为此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 对外服务及培训原则
1. 各部门对外承接服务和培训业务,委托方必须确认报价单(合同)并盖章。
2. 个人不得私自承揽对外服务和培训业务,不经中心批准各部门不能私自将场地、设备、刀具、工具、量具,以及特种设备等外借。
3. 任何项目的实施,必须保证经费的到位。原则上委托方将款汇入我方帐户,待我方收到货款后,方可安排采购和生产任务。
4. 项目完成后,报价单(合同)交中心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。
二、 对外服务和培训费用的结算
1. 若核算困难的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预先确定价格的,可延迟到提货前汇款。
2. 服务完成后,委托方需先办理结算手续,结清费用后,方可提货;未结算清的,不予提货。
3. 另有其他特殊情况的,委托方必须交一定数额的押金,并需提供文字说明和出具欠条,并加盖单位公章,方可提货。
三、 员工承担的职责
1. 员工应该积极主动参与中心对外服务与培训工作,并认真完成相关工作。
2. 在完成实践教学的基础上,员工应承担一定的对外服务与培训工作量,一般不少于400工时(教时)/年。
3. 对无故拒绝完成中心对外服务与培训任务的员工,不得享受中心创收部分的各类奖励,以及不能参加各类评优。
4. 对积极主动报名参与中心对外服务与培训,没有不良记录的,认真完成任务的员工,因中心对外服务与培训任务不足无法完成其指标者,由部门负责人报中心同意,可考虑按照完成任务对待。
5. 对完成任务的给予优先考虑职称和评优申请。
6. 所创造的效益与参与者和参与者所在部门挂钩。为了根据多劳多得,按劳分配的原则,以及为了鼓励部门员工支持本部门参与者的对外服务与培训。其一,提成利润30%(扣除相关的材料费、税收、管理费、业务费等)返还给部门参与者,由部门按贡献大小分配至所有参与者;其二,提成利润10-15%返还给参与者所在部门(贡献越大比例越高)。
7. 对成功引进任务者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(引进项目者同时承担帐款的催讨责任):待帐款到帐后,原则上按照"来料加工"形式为对外服务营业额的3%比例提成。
如与学校规定相抵触,则按照学校规定执行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中心负责解释。
2013年10月 15日